为了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程序,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旨在明确许可证延续的具体条件、申请流程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确保辐射源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提出延续申请。
二、申请条件
申请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持有合法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2.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辐射安全管理的规定;
3. 具备健全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4. 定期开展辐射安全培训并记录存档;
5. 能够提供完整的辐射监测数据和技术报告;
6. 无重大辐射事故记录。
三、申请材料
申请延续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 最近一次的年度评估报告;
3. 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明;
4. 辐射防护设施运行状况说明;
5. 近三年内的辐射监测报告;
6. 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审批流程
收到申请后,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安排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对于不予延续的情况,将书面告知理由。
五、监督管理
获得延续许可后的单位仍需接受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直至撤销其许可证资格。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在此期间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新出台的相关法规,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介绍。希望各相关单位能够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共同维护好全区的辐射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