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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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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7 05:39: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和效率,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用于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工具。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平台的主要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记录和存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类信息;

(二)提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服务;

(三)实现对执法行为的实时监控与分析;

(四)支持行政执法数据的统计和报告;

(五)协助开展行政执法效能评估。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平台的整体规划、建设和协调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平台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平台的操作与维护,并定期接受培训以熟悉系统功能及操作流程。

第六条 所有通过平台提交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平台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第七条 平台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敏感资料,防止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有权对各行政执法机关使用平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平台中存在的问题或者违规行为时,可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投诉举报,由其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后如需继续执行,则另行修订完善。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施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机关另有指示,则以最新要求为准。

以上就是《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积极参与到平台建设中来,共同促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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