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规范货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货币资金的管理活动,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会计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工作。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对货币资金进行盘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所有涉及货币资金收支的事项均需经过授权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授权批准的任何货币资金支出都是无效的。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不得随意开设新的银行账户或者撤销现有的银行账户。确有必要变更银行账户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挪用公款。库存现金限额由上级财政部门核定,超出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货币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村民代表的监督。同时,还应当接受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三章 财务核算与信息披露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种财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在货币资金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各村可以根据本制度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