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结合无线发射转播台的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从事无线广播电视信号传输与转播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加强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安全、优质、稳定播出。
第三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应当成立专门的安全播出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播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播出工作。
第五条 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各部门落实安全播出的各项措施;
(三)协调解决安全播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安全播出检查和评估活动;
(五)及时处理各类突发状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三章 技术保障
第六条 各无线发射转播台站必须配备先进的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设备选型时要充分考虑可靠性、兼容性和扩展性等因素,同时注重节能环保。
第七条 对关键部位和技术环节实行双备份或多备份制度,如电源供应系统、信号传输线路等。一旦发生故障,能够快速切换到备用设备继续工作。
第八条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技术检测,并记录保存检测结果备查。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九条 每个无线发射转播台站都必须编制详细的应急预案,并将其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预案内容应涵盖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技术故障等多种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形及其应对方案。
第十条 在接到预警信息或发现异常情况后,值班人员应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按照既定程序操作。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或调动其他资源参与救援行动。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将安全播出作为评价单位和个人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不定期地对辖区内各单位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调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