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以及被赦免的人员进行安置和帮教工作的管理。
第二条 安置帮教工作的目标是通过政策扶持、技能培训和社会救助等多种方式,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解决生活困难,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刑释解教人员的信息登记与管理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责任,具体包括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培训活动等。
第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社区矫正,提供心理辅导和社会适应性训练。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则需为有就业需求的人群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机会。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接收未成年犯改过自新后的继续教育。
第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可发挥自身优势,在思想引导、志愿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国家及地方政府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用于住房改善、医疗保障等方面。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班,提高受助者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十三条 倡导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到这项公益事业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弱势群体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鼓励志愿者队伍加入到帮扶行列当中,定期走访慰问困难家庭,传递温暖与希望。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希望通过对这一群体的关注与帮助,能够有效降低再犯率,构建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