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幼儿园内所有师生的安全与健康,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明确各级人员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特制定本《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幼儿园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全体教职工、管理人员以及与幼儿园安全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幼儿园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
第二章 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幼儿园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园长担任组长,副园长及其他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和班级教师为成员。
第五条 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检查、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 副园长协助园长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事务,如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专项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需对其所辖区域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定期组织自查自纠活动,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八条 班级教师作为一线工作人员,应密切关注幼儿的行为动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幼儿安全。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条 对于因疏忽大意或失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个人或部门,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直至辞退等处分。
第十条 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一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任何隐瞒事实真相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将加重处罚力度。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鼓励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到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中来,对于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幼儿园所有。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幼儿园可适时修订和完善本制度内容。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们希望每一位教职工都能深刻认识到自己在保障校园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平安和谐的学习环境。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给予更多的支持与监督,共同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以上内容旨在构建一个完整且具有操作性的幼儿园安全管理体系框架,既体现了法律规范性又兼顾了人性化管理理念,希望能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