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财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财政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失职追究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人员及聘用人员。凡是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玩忽职守或故意违反规定而导致工作失误或损失的,均应按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二、失职行为的认定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或失误;
(二)违反财经纪律,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三)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
对于失职行为的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扣发奖金;
(五)调离岗位;
(六)解除劳动合同。
四、责任追究程序
(一)发现失职行为后,由相关科室提出初步意见;
(二)报请局领导审批;
(三)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四)通知责任人,并听取其申辩;
(五)执行处理决定。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通过建立健全失职追究制度,可以有效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促进财政工作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同时,也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社会形象,树立起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机构新风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