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在进行采购时,应预留一定比例的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具体来说,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以计算评标价;而对于监狱企业,则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此外,对于大型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如果其提供的产品中含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承担服务的部分,也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该办法还强调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要求采购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并且鼓励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以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同时,为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办法还明确了监督检查机制,由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总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态度,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帮助和支持。这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增强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