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工作,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实地核查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所有涉及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观察员的职责
观察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实地核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核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观察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观察员的选派
观察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选派,选派时应考虑观察员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以及与被核查单位的关系等因素,确保观察员的中立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实地核查流程
实地核查前,核查组应提前通知被核查单位,并明确核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核查过程中,核查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观察员应对核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 监督与反馈
观察员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监督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核查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根据观察员的反馈,对核查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对于在实地核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于未能履行职责的观察员,也将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措施,旨在构建一个更加透明、公正、高效的行政许可实地核查体系,为推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