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研究生的就业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用人单位及毕业生三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就业过程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毕业研究生在办理就业手续过程中涉及的就业协议签订、审核、备案等环节。
二、就业协议的基本原则
1. 自愿性原则: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就业意向。
2. 合法性原则:就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诚信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就业协议的签订流程
1.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初步就业意向后,需填写《就业协议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2. 毕业生将签署完毕的《就业协议书》提交至所在学院进行初审;
3. 学院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至学校招生就业处复核;
4. 招生就业处在收到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向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发放《报到证》。
四、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1.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履行就业协议,则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执行;
2. 对于违反就业协议条款的一方,另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3.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就业去向的毕业生,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五、监督与反馈机制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受理有关就业协议方面的投诉举报,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同时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成都理工大学所有。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影响到本规定的实施时,将适时作出相应修改和完善。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管理的相关规定,请各位同学务必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希望每一位成理学子都能顺利找到理想的工作岗位,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不断进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