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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025-06-17 12: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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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2:18: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贷款额度与期限

第五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第四章 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具体由借款人自行选择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五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第十条 经批准同意发放贷款后,管理中心应将款项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或者施工方账户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有权对各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中心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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