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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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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有没有人在啊?求不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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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22:30

为规范江苏省内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各类机构和个人。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代理、租赁代理、咨询评估等业务。

二、收费标准

1. 房屋买卖代理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成交价格的2%。

2. 房屋租赁代理服务费:按月租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的150%。

3. 咨询评估服务费:根据服务内容和复杂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费用。

三、收费透明度

1. 中介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2. 提供服务前,中介机构应向委托人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并签订书面协议,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清晰。

四、监督管理

1.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2. 消费者有权对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提出质疑或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环境,保障各方利益,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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