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行为,增强领导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局所有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在岗、离岗及退休人员。各下属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报告内容
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以下个人重大事项:
1. 本人婚姻状况变化;
2. 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3.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4.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情况;
5.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6.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7.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时限
领导干部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后3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书面报告。涉及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的,应立即上报。
四、报告程序
1. 领导干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2. 报告材料由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至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
3. 相关部门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并建立个人重大事项档案。
五、监督管理
1.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开展专项检查;
2. 对未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3.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
1. 本规定由XX局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通过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助于提升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制度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