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甘肃省境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化工、石油、医药、农药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及使用的企业项目。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立项与备案管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安全预评价报告等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项目备案后,方可进入设计、施工等阶段。
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并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该报告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设计与施工阶段监管
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四、试生产与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试生产,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送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期间,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系统运行稳定。试生产结束后,应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安全许可。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甘肃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本细则的有效落实。
通过本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